全国光电测量标准化委员会章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光电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光电测量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从事该领域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光电测量系统名词术语、通用技术、应用技术、光电器件、光电材料特性、光电系统性能参数的校准与测量方法,还包括光电器件与光电测量系统的光学要求、环境要求、机械要求与安全性要求,光电测量系统功能接口等方面的光电测量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中国科学院作为光电测量标委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光电测量标委会印章应刻有:“全国光电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业务专用”字样(以下简称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印章使用需经光电测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光电测量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依据我国光电测量领域发展的实际需求,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不断完善本专业的标准体系,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计划以及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批准的计划,组织光电测量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定期复查本专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负责标准报批稿的上报工作。 第九条 组织国家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开展本专业技术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收集分析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组织本专业标准化成果的审核,并提出奖励项目的建议;负责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及其工作指导。 第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承担光电测量技术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根据本专业的国外标准化发展动态及国内工作成果,提出本专业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计划。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内项目的标准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光电测量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团体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和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光电测量专业标准化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由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每届委员任期为五年,委员可以连聘连任。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仍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对本专业确有专长的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 第十六条 光电测量标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光电测量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5人。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为发挥光电测量标委会的作用和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标准制、修订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对全体委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光电测量标委会的工作,按时参加光电测量标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委托他人参加。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或经常不能参加光电测量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 (二)委员应按秘书处要求的期限,及时返回标准审查意见。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三)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光电测量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光电测量标委会可聘请少数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任顾问委员。 第十九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与光电测量标委会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光电测量标委会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 第二十条 观察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光电测量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和讨论,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光电测量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正、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中产生。产生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汇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聘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主持光电测量标委会全会,负责标准的审查签署。委员会全会闭会期间,负责对重要问题进行决策。光电测量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主任委员领导。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空天院),是光电测量标委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光电测量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亦同时接受空天院的行政领导,秘书处工作应纳入空天院的工作计划,空天院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上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代表作联络员。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 在适当条件下,根据产业技术发展需求,光电测量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光电测量标委会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光电测量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光电测量标委会报告工作。 依据光电测量技术标准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光电测量标委会成立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规划、预研、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工作组全面负责该组标准化工作,并应经常与秘书处联系,定期汇报标准进展情况。视该组标准化工作情况,撤消、变更、维持工作组。 第二十四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一届任期为5年。换届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换届方案由光电测量标委会秘书处提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政策要求和光电测量技术发展需要,提出光电测量技术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通过全体委员网上投票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提出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应经光电测量标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光电测量标委会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根据国标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项目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标准起草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审核并经秘书长批准,向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在国标委征求意见平台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起草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标准送审讨论稿进行预审后,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标准送审讨论稿进行修改,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秘书处组织全体委员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标准送审稿审查要形成会议纪要。进行网上投票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分技术委员会通过的标准报批稿应报光电测量标委会秘书处,由光电测量标委会秘书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光电测量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与审查标准或其他审查工作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以书面总结方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光电测量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秘书处承担单位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提供的经费; (三)委员单位和观察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四)技术咨询及服务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经费开支 (一)光电测量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编、著、译、校、审标准的报酬及奖励等; (四)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 (五)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六)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光电测量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预算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光电测量标委会审查后由秘书处具体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光电测量标委会提交经费预算计划及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任何个人、团体、单位向本光电测量标委会提供光电测量专业标准草案或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于生产中确有显著经济效果的标准,由光电测量标委会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标委会的中文名称为:全国光电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内代号为SAC/ TC487。英文名称为: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487 on Opto-electronic Measurement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光电测量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