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工作细则
[发表日期:2021-03-2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光电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光电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空天院),是标委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政上接受空天院的领导和管理。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 标委会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岗位责任 第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5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处工作人员3名。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秘书长(副秘书长):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光电测量研究、设计、检测、生产、使用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外语水平较高。 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光电测量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条 岗位职责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1)组织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国标年度计划项目建议的拟定与协调,国标本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2)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3)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把好标准的技术质量关。(4)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与领导。(5)组织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实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6)标委会及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7)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8)代表秘书处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9)拟定标委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10)组织参加国标委举办的专业技术委员会考核。(11)组织标委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秘书处日常事务和其它工作。 秘书: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1)参与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进行电子投票,标准计划上报,审评中心答辩等标准项目立项具体工作。参与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组织专家组会议,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以及电子投票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3)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4)参与前瞻性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5)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国际标准化活动。(6)参加国标委举办的专业技术委员会考核。(7)与委员、通讯委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8)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翻译外文资料、编辑出版内部资料。(9)秘书处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10)标委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11)受秘书长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标准化技术的专项事务,负责标准、文件的质量把关;就秘书处和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可直接向秘书长或主任委员建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 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研究部署秘书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第八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做出全年的工作总结,经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秘书处存档。 第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在年末召开,就标委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标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由空天院财务处代为管理。在空天院财务处,设立单独账目,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向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并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收缴技术委员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并负责标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